一、總 則
第一條 為搶抓西部大開發的歷史機遇,營造健康有序的投資環境,加大招商引資工作力度,提高我縣對外開放水平,更好地吸收境外投資,促進我縣經濟持續、快速、健康發展,特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凡從我縣行政區域以外引進的資金、技術、設備、人才、品牌、管理方式和經驗,或為企業引進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流動資金等都屬招商引資范疇。
第三條 鼓勵縣內外各界人士為我縣招商引資牽線搭橋。
第四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領域外,其他投資領域全部放開。
重點鼓勵開發中藥材深加工、旅游、高新技術、交通、能源、城鎮基礎設施、環保和出口創匯型產業,嫁接改造現有企業,創辦各類生產加工企業。
第五條 歡迎投資者自行提出投資項目意向。
二、投資優惠政策
第六條 根據國家、省、州的有關政策,投資者享受下列優惠;
(一)投資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,其當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企業總收入70%的企業,在2010年前,企業所得稅減按15%的稅率征收;
(二)除國家明令禁止、關閉和限制的企業外,內資企業在2010年內,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,第四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。
(三)新辦的交通、電力、水利、郵政、廣播電視企業,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%以上的,內資企業自開始經營之日起,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,自獲利年度起,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,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;
(四)投資公路建設用地,免征耕地占用稅;
(五)在2010年內,外商投資企業5年內免征車船使用牌照稅。外商投資企業自建的房屋或購置自用的新建房屋,自建成或購買月份起,5年內免征城市房地產稅。中方投資者以自有房地產作價與外來投資者合資、合作興辦開發性生產性項目,在辦理房地產過戶時免征契稅。
(六)生產性企業固定資產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,由企業提出申請,經稅務機關核準后實行加速折舊;
(七)其他可享受的國家、省、州稅收優惠。
第七條 根據企業性質和為縣財政提供的財務情況,投資者享受下列獎勵:
(一)凡到我縣投資興辦企業,年納增值稅100萬元以上的,從生產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,企業在年度內繳納的增值稅,屬縣15%部分按50%的比例予以獎勵;繳納的地方稅按50%予以獎勵(不含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)。
(二)凡到我縣從事第三產業,年納稅額在50萬元以上,從生產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,企業在年度內繳納的地方稅按50%予以獎勵(不含企業所得稅,企業所得稅按第六條享受優惠政策)。
以上獎勵均由企業于次年2月前向縣招商引資局提供材料,經縣招商引資局初審后,由縣財政局審定并兌現。
第八條 重點鼓勵的項目,在其他優惠政策不變的基礎上,根據具體情況,采取一事一議、一企一策的方式,經縣人民政府研究確定具體的優惠政策。
第九條 縣屬有關部門按國家和省、州規定收取的各項規費,一律按最低下限收取。重點鼓勵的項目,在建設期給予適當征收(法律法規規定除外)縣屬所得的規費。
第十條 有固定住所,且有穩定收入的客商及其直系親屬,可落戶為城鎮居民,享受與我縣公民同等的子女入學、升學、參軍、就醫、就業、購房等待遇。
第十一條 根據投資者的貢獻,給予適當的政治待遇和社會榮譽。
三、引資獎勵辦法
第十二條 為鼓勵社會各界人士為我縣經濟和社會發展項目牽線搭橋,拓寬招商引資范圍和渠道,制定以下對引資者的獎勵辦法:
(一)本《規定》所稱外商、外資,是指施秉縣域以外的企業和自然人及其資金(含物質設備)。
(二)凡引進社會捐贈、贊助的無償資金,用于我縣開發建設的,由受益單位按實際引入資金總額的3%獎勵引資者;用于公益事業的,由縣財政按引入資金總額的3%獎勵引資者。
(三)凡從施秉縣以外引進的無償資金(上級正常安排的獎金除外),按引入資金總額的1%獎勵給引資者。
(四)凡引進縣外資金到我縣境內興辦商品生產基地、工業企業等生產性項目的,從投入固定資產100萬元以上起獎,待項目建成投產產生效益后,經評估由縣財政按項目所形成的固定資產總額的1%獎勵引資者。
(五)凡引進縣外資金到我縣境內興辦商業貿易、旅游等非生產性項目的,從投入固定資產50萬元以上起獎,經評估由縣財政按項目所形成的固定資產總額的1%獎勵引資者。
(六)凡引進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無息貸款投入我縣項目建設的,由項目受益單位按實際到位資金總額的3%獎勵引資者。
(七)對其它方式引進外資的引資人,將參照本辦法實行獎勵。
第十三條 獎勵審批程序及保障措施:
(一)引進的項目建成和引進的資金到位后,由引資部門和引資人提出申請,并提供項目建設單位和引進資金受益單位的有關單據和證明材料,經縣招商引資局初審,送縣財政局核定后,提出具體意見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兌現。
(二)為保證獎勵資金兌現,在縣財政局設立“施秉縣招商引資獎勵基金”。獎勵基金由縣財政局專人管理,??顚S?。
(三)以上受獎者,獎金個人所得稅由受獎者自行交納。
(四)對招商引資工作有特殊貢獻者和引進管理人才、科技人才產生了明顯經濟效益的中介人,另行獎勵。凡有技術、管理專門人才自愿到我縣工作而辦理調動手續有困難的,在有條件的情況下,可在我縣直接轉為在編人員。
四、優化投資環境
第十四條 對內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黨政一把手“投資環境負責制度”。轄區內企業的一切事務和糾紛,應及時出面協調解決。凡工作不力,導致投資商工作難開展,矛盾加劇、事態擴大的,要追究相關單位負責人的失職責任。
第十五條 招商引資企業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的,應予及時辦理。凡無故不辦理的,追究所在部門領導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。
第十六條 縣招商引資領導小組代表縣委、縣政府,統一領導和協調全縣優化投資環境、擴大開放及招商引資工作,具體事務由縣招商引資局牽頭協調。
第十七條 外商來我縣辦的企業,由縣人民政府授權縣監察局實行掛牌保護,不允許任何部門或個人違反規定隨意進廠干預企業的合法生產、經營、管理活動。
第十八條 與內外商投資相關的工作部門和窗口服務行業要根據本《規定》推行公開辦事制度,實行服務承諾,公開辦事內容、程序、標準和時限、接受社會監督,并注意語言、態度和服務質量,主動做好有關服務工作。每年由督查部門通報評議,好的予以表彰,差的予以通報批評,直至處分。
五、附 則
第二十條 現已落戶施秉的內外資企業仍然享受原執行的優惠政策,不再享受本《規定》中的優惠政策。
第二十一條 本《規定》由組織、人事、紀檢監察和主管部門負責督查落實,確保本《規定》的貫徹執行。
第二十二條本《規定》適用于到本縣行政區域內投資、開發、辦實業的縣內外企業(公司)、經濟組織和個人。
第二十三條 本《規定》由縣招商引資局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四條 本《規定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,凡縣委、縣政府過去制定的與本《規定》不一致的規定同時廢止。
第二十五條 本《規定》實施過程中,如遇國家法規政策調整,本《規定》如有相悖的條款,按國家新的法規、政策執行。